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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457号

赵天虎与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天虎,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457号原告赵天虎,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8号—1。法定代表人徐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天虎诉被告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天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虎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赵天虎承担5元,退还5元。

审判员  傅娟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梓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