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457号原告赵天虎,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8号—1。法定代表人徐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天虎诉被告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天虎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天虎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凯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赵天虎承担5元,退还5元。
审判员 傅娟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梓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