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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731号

杨海芹与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海芹,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731号原告杨海芹,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仝文贵,安阳市先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平吉。法定代表人陈太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芹诉被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靖永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