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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1民初337号

杨广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蓝志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23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广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蓝志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1民初337号原告杨广阔,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军人,现住广西来宾市。委托代理人韦开贯,广西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住址:广西来宾市维林大道418号15号楼西面。负责人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琳,该公司员工。被告蓝志灯,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慧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阔诉被告蓝志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阔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广阔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19.50元,由原告杨广阔负担。

审 判 长  蓝鹏飞

人民陪审员  莫善云

人民陪审员  蓝增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蓝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