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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19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申请执行毛杰、周贵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毛杰,周贵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蓝翔,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莫靖宇,系该行员工,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杰,男,汉族,1982年5月9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星秀路。被执行人周贵云,女,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执行的张爱银申请执行毛杰、周贵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现已将(2016)黔0113执19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耀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