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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879号

陈瑞全与四川新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879号原告陈瑞全,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宇龙,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新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1号精英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宁望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全诉被告四川新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新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7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