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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264号

黎阳江与王静波,何世兵,奉节县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阳江,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何世兵,王静波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黎阳江,男,生于1956年5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4号14F-B-1号。法定代表人贺召容,经理。被执行人何世兵,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静波,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黎阳江与被执行人王静波,何世兵,奉节县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奉法民初字第0187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静波,何世兵,奉节县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阳江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王静波,何世兵,奉节县渝钏矿产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执行能力,且被执行人王静波,何世兵下落不明,申请人签于目前执行情况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6执2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建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