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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167号

袁立国与梁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袁立国,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167号

原告:袁立国,住通河县。

被告:梁波,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立国诉被告梁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立国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成负担。

审判员 袁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