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205号原告杭州萧山杰杰工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法定代表人谢燕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朱良、秦味泽,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午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8号1幢4、5层。法定代表人沈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杰杰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午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杰杰工艺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午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杰杰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杭州萧山杰杰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庞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