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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839号

雷某某信用卡诈骗罪2016刑初83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8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7日,被告人雷某向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42的银行信用卡,并持该卡透支消费。至2012年11月3日,该卡最后还款后开始延滞拖欠。截至2015年5月27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359.64元。期间,广发银行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雷某仍不归还欠款。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雷某向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18的长城信用卡,并持该卡透支消费。至2012年10月15日该卡最后还款后发生逾期,至2014年5月14日,透支本金人民币4995.67元。期间,中国银行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雷某仍不归还欠款。综上,被告人雷某涉嫌信用卡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4355.31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已全部归还被害单位广发银行、中国银行的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刘某某的报案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单位出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催收记录等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结清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归还被害单位欠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陈善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