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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50号

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玲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50号

申请人: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樊纯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孙红玲,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孙红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孙红玲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6年7月4日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红玲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1826.5元(5个月4365.25元/月)。

二、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李芹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安徽省政府247号令执行。

三、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红玲住院期间的工资4780元(2个月2390元/月),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2020元,现支付2760元,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孙红玲4个月停工留薪工资,原已支付10000元就此不再补偿。

四、协议签订后,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一次性解决,孙红玲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和终止劳动关系向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协议履行后,濉溪县鲁王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孙红玲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滕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