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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财保第25号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财保第25号申请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永礼,公司董事长。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66号。委托代理人韩冬,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泰宝,公司总经理。地址:四川省苍溪具陵江镇红军路西段程昌大厦。

申请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国际大酒店主楼1栋2楼(大厅)848.84平方米的房产[房权号:苍权字第201100901号,土地证号:苍国用(2011)第0669号]与国际大酒店主楼1栋6-16楼12705.65平方米房产[房权证号:苍权字第201100902号,土地证号:苍国用(2011)第0665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国际大酒店主楼1栋2楼(大厅)848.84平方米的房产[房权号:苍权字第201100901号,土地证号:苍国用(2011)第0669号]与主楼1栋6-16楼12705.65平方米房产[房权证号:苍权字第201100902号,土地证号:苍国用(2011)第0665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