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钱晓华,局长。被执行人陈秋林,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5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2月,建德市下涯镇丰和村村民陈秋林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下涯镇丰和村占用320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房屋占地165平方米、建筑面积463平方米,楼梯占地11平方米、构筑面积11平方米。所占土地320平方米均为耕地,位于基本农田范围,不符合下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的罚款幅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陈秋林退还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463平方米的房屋、11平方米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320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42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344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3月5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人民币13440元。2014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6]第8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秋林未经批准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被执行人现已拆除原有住房,所建新房目前系其唯一住房,且已按政策办理有偿使用,如予以立即拆除,被执行人将无处居住,居住权无法保障,不利于社会稳定,故客观上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振
审 判 员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文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