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00357号
申请人:朱桃月,女,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华山村上宅巷**号,身份证号:3307231949********。
申请人:朱子贵,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华山村上宅巷**号,身份证号:3307231942********。
申请人:徐世荣,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赵宅村城南街**号,身份证号:3307231968********。申请人朱桃月、朱子贵与徐世荣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经武义县桐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由徐世荣一次性赔偿朱桃月、朱子贵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6万元(包括已支付的46000元),于2016年7月11日前交桐琴镇综治办公室转付;
二、朱桃月、朱子贵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对徐世荣的过失表示谅解;
三、朱桃月、朱子贵将所有本纠纷的病历、发票等于2016年7月11日前交桐琴镇综治办。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国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