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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执385号

潍坊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