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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1106号

原告曾晓龙诉被告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晓龙,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106号原告曾晓龙,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雁门镇北口村二组,现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陈禺旭,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王斌。委托代理人关键,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惠明,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晓龙诉被告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晓龙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晓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曾晓龙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卫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