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许勇,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程爱民,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罗旭,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许勇与被执行人罗旭、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旭名下位于“”房产(房产证号:40003391**),暂无处分权;本院还依法分别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旭名下的“”号车辆、被执行人程爱民名下的“”号车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分。另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张肃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