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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6485号之一

王波与胡江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波,胡江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胡江南。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胡江南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914号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江南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6081.27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