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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569-1号

张文超与薛明磊、孙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超,薛明磊,孙金强,田宝燕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569-1号

原告:张文超,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衡水市大营镇大营村人,现住。

被告:薛明磊,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现住。

被告:孙金强,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桃城区。

被告:田宝燕,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桃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超与被告薛明磊、孙金强、田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枣民三初字第56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孙金强、田宝燕名下部分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金强名下的冀T×××××、冀T×××××、冀T×××××车辆及田宝燕名下的房产证号13××15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