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569-1号
原告:张文超,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衡水市大营镇大营村人,现住。
被告:薛明磊,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现住。
被告:孙金强,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桃城区。
被告:田宝燕,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桃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超与被告薛明磊、孙金强、田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枣民三初字第56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孙金强、田宝燕名下部分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金强名下的冀T×××××、冀T×××××、冀T×××××车辆及田宝燕名下的房产证号13××15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