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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50号

崔德华与祝启敏、李建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德华,祝启敏,李建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崔德华。被执行人祝启敏。被执行人李建兰。申请执行人崔德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启敏、李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扬开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祝启敏、李建兰暂无履行能力,且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祝启敏、李建兰暂无履行能力,且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扬开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新月

审判员  张有斌

审判员  徐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