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746号原告李江涛。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镇。被告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谓明。被告喻美兰。被告何慧扬。被告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涛与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4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周江红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产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4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周江红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朝辉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严 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