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2746号

李江涛诉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江涛,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746号原告李江涛。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镇。被告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谓明。被告喻美兰。被告何慧扬。被告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涛与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4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周江红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产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谓明、喻美兰、何慧扬、湖南福星泰环保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94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周江红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朝辉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严 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