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364号原告候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候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金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