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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758号

许逸嵩与张恒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逸嵩,张恒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758号原告许逸嵩,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张恒毅,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逸嵩与被告张恒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逸嵩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逸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燕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