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946号

刘玉栈与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被执行人王强。刘玉栈与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强从2014年3月1日至搬离之日支付原告刘玉栈房屋使用费每年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7月1日房屋使用费为35000元。本案执行费4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3550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  养  荣

审判员 郭  云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天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