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986号原告曹淑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140。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梦露医学美容诊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8405478A。股东潘晓雯。
原告曹淑文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梦露医学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曹淑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桂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