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被告人郑某未到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决定对其逮捕,后被上网追逃。2016年5月15日郑某被抓获,2016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因被告人未到案,本院决定对其逮捕追逃并中止审理。2016年5月15日,郑某被抓获,同年5月20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风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某经邓某、吴某丁等人介绍与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水口村吴家组村民吴某丙签订了“牛屎塘”山场租山取土合同,期限2年,租金1万元。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1月底,被告人郑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装载机、挖掘机在其租用的“牛屎塘”山场推土挖山,采挖瓷土,在将租用的山场挖完之后又在相邻的吴家组集体山场采挖了部分瓷土。经临川区林业局工程师对“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现场勘验,此次郑某采挖瓷土面积6.8亩。“牛屎塘”山场林种属防护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表层植被已被全部铲除,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到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水口村“牛屎塘”山场林种属防护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某经邓某、吴某丁等人介绍与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水口村吴家组村民吴某丙签订了“牛屎塘”山场租山取土合同,期限二年,租金1万元。2014年11月中旬,合同签订后,郑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装载机���挖掘机在承租的“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之后又在相邻的吴家组集体山场采挖了部分瓷土。2014年12月22日,抚州市临川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赶赴采挖现场制止,并责成郑某停止非法采挖接受处理,同时告知该山场于2007年划归省级公益林,严禁采挖瓷土,但被告人郑某采挖瓷土行为仍持续至2015年1月底。经对“牛屎塘”山场已被采挖瓷土的现场勘验,郑某采挖瓷土面积为6.8亩;“牛屎塘”采挖过瓷土的山场的表层植被已被全部铲除,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后未到案,被上网追逃。2016年5月15日,郑某被抓获。还查明,郑某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3年6月24日均被行政拘留十日。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17日,郑某到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因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2.“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现场照片证实:被破坏的山场地貌情况。3.山林权证证实:七里岗乡水口村委会余家组所有的唱马山(斜家伟)使用权属于余水荣、余清辉二人。面积5.5亩,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林种属防护林。4.七里岗乡水口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证实:唱马山山场,当地俗称“牛屎塘”山场。2006年12月林改确定山林权属时因村干部工作失误,没有实地踏界,误将吴家组集体所有和吴某丙等村民位于“牛屎塘”山场责任山的山林权证登记在与吴家组相邻的余家组余水荣、余清辉等村民名下。目前,正向临川区林业局申请办理“牛屎塘”山场山林权属变更手续。5.山林泥土开采合同证实:���某丙的山林由郑某开采使用泥土,不得越界开采;租期两年,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7日;租金为14000元等内容。6.临川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的证明证实:郑某在临川区七里岗乡水口村吴家组“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的林地,经比对为2007年区划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属防护林林种。7.抚州市临川区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2日,林业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赶赴七里岗乡水口村吴家组“牛屎塘”开挖现场制止,责成郑某停止非法采挖接受处理,同时告知该山场2007年划归省级公益林,严禁采挖。8.临川区林业局林地管理站的证明证实: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该站未办理过七里岗乡水口村吴家组“牛屎塘”山场占用林地手续。9.报案材料证实:水口村吴家组“牛屎塘”山场有人盗采瓷土,破坏植被。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郑某户籍地为抚州市临川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郑某于2012年3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3年6月24日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1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余某、邓某、吴某戊、吴某己的证言均证实:郑某租了吴某丙的山场后,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底期间,郑某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人员对“牛屎塘”山场进行采挖瓷土销售,严重破坏山场面貌及植被的事实。13.证人吴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1月底,他与陈国辉合伙购买的挖掘机给郑某在“牛屎塘”山场挖瓷土,做事大约一个月时间。“牛屎塘”山场基本是荒山,茅草为主,有少许低矮松树。郑某还请了熊某的装载机。“牛屎塘”山场被挖的瓷��面积大约有5亩左右。14.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中旬,郑某租了“牛屎塘”山场的责任山采挖瓷土,便雇请他采挖瓷土。从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1月底,为郑某采挖瓷土约20来天。采挖之前,“牛屎塘”山场基本属于荒山,零星有少许低矮的松树。期间采挖瓷土面积大约6亩,山场被挖最低处约7米深。1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为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水口村吴家组“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占用林地面积约6.5亩,表层植被已被全部铲除,山场被挖成了一个深度达3-5米的大坑,土坑最长处约80米,平均宽度约50米。16.鉴定意见书证实:“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占用农用地地类为林地,林种属防护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四址位置:东靠山,南靠山路,西靠山路,北靠半山腰。面积为6.8亩,表层植被已被全部铲除、林业种植条���受到严重破坏。17.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0月中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邓某。邓某带他到七里岗乡水口村吴家组“牛屎塘”山场看地貌,之前已经有人到“牛屎塘”山场探矿,看有没有瓷土。山场基本是荒山,有零星的低矮松树。2014年11月17日,他与吴家组村民吴某丙签订了租山采挖瓷土合同,租金14000元,租期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7日。他付给吴某丙1万元,其余4000元算是邓某等人的中介费。合同签订后他便雇请熊某的装载机到“牛屎塘”山场把山场的表层植被推掉,又雇请了吴某庚的挖掘机开始采挖瓷土,再由熊某的装载机把采挖的瓷土装车运走。时间从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到2015年1月底,共售出30车左右,高安市厂方一共支付4万多元瓷土款。他在“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的面积有7亩左右,山场的表层植被已被全部铲除,采挖瓷土最深处约5米,形成一个大坑。在“牛屎塘”山场采挖瓷土时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开始不知道“牛屎塘”山场属公益林。2014年12月下旬,临川区林业局森林执法大队和湖南乡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找他了解采挖瓷土情况时,才知道“牛屎塘”山场属公益林。晓得是公益林之后还去采挖,主要是采挖瓷土亏损了,想减少一些损失。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采挖瓷土谋利,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达6.8亩,造成林地表层植被被全部铲除、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到庭后被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永恒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