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99号
原告:安徽同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学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民,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臣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成贤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龙,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臣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同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同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童 辉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