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267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徐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青,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
被告:刘毅,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柳静,女,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系二被告儿媳,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刘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申太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