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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267号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张青、刘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张青,刘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267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徐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青,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

被告:刘毅,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柳静,女,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系二被告儿媳,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刘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申太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