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964号原告党某某。
被告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师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韩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秦小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