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民初1964号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964号原告党某某。

被告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师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韩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秦小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