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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507号

孙荣国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荣国,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507号原告孙荣国。委托代理人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颖,系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孙荣国诉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