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507号原告孙荣国。委托代理人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颖,系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孙荣国诉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