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275-28号申请执行人董中艳,男,195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均第(曾用名王均弟),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中艳与被执行人王均第(曾用名王均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1)峄执字第275-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均第的银行存款5240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均第的银行存款524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