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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535号之一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查胜斌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查胜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洪翠凤。

被执行人:查胜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查胜斌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