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463号原告索迎春。原告陈哲。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辉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江,系村主任。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索迎春、陈哲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辉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霍志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邢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