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714号
原告:张加祥,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支公司。公司地址: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
原告张加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加祥承担。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