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08号原告邓润辉。委托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洪琳。被告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黎明,经理。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负责人吴江涛,行长。本案在审理原告邓润辉与被告洪琳、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润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润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0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由原告邓润辉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喻 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