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执异35号

顾孝林、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志建、丁立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孝林,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志建,丁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异35号异议人(案外人)顾孝林。申请执行人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被执行人冯志建。被执行人丁立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志建、丁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顾孝林因查封浙D×××××路虎汽车一辆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6月13日裁定终结执行并已解除了对浙D×××××路虎汽车一辆的查封,故顾孝林的执行异议事项已不存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顾孝林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施伟民

审判员  徐寒平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厉素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