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773号原告刘勇,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李青青,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西沙沟村村民,住。被告靳俊萍,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西沙沟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李青青、靳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青青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以其名下的福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青青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勇用于担保的福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来顺
审 判 员 张为民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