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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83号

陈学亮与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学亮,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8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亮,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男,汉族,1952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沁阳市,联系方式1360344****。

法定代表人:宋悦奇。陈学亮申请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作出的沁劳人仲案字2015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学亮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沁劳人仲案字2015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元

审判员  李好威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