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秀龙,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富仓,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负责人:解建昌,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曲秀龙与被上诉人赵富仓、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曲秀龙以被上诉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判决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秀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秀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曲秀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大有
审判员 卫文学
审判员 李俊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