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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215号

高某某诉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215号

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育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及被告(反诉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金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反诉费150元,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