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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510号

8510昆山市越秀广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市越秀广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510号原告昆山市越秀广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9698941-0。法定代表人欧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碧嘉,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杰,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越秀广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越秀广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越秀广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6元,减半收取6668元,由原告昆山市越秀广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