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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179号

肖某与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肖某,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4民初179号原告肖某。法定代理人黄凤音。法定代理人XX,德保县华银铝职工。委托代理人潘汉科,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负责人黄忠达,社长。

原告肖某与被告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黄凤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汉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负责人黄忠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母亲黄凤音与父亲XX结婚后,母亲户口一直未转出,户籍仍留在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2013年8月31日原告出生后,父母考虑到小舅子黄义茴(曾用名黄义回),生活不能自理,且外公和外婆年老无人照顾,遂将原告户口也跟随母亲一起落户。2014年本社约160亩地被征用,取得土地补偿费6672427.12元,2015年1月28日全社按人头244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21198.47元。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之前,原告并没有在获得补偿人名单之列,经母亲多次持户口簿与本社社干提出要求,均被以户口簿为伪造为由拒绝发放补偿费。为维护原告作为社员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费21198.4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户口簿、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证明原告及父母等人的身份情况、原告的社员资格;2.证明及××人证,证明黄义回是××人,原告落户的原因;3.结婚证,证明XX与黄凤音系夫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XX与黄凤音系原告肖某的父母;5.报告,证明被告向德保县国土局作关于在土地补偿款中留下150万元作为预留用地办证款;6.补偿费分配表,证明原告不在分配名单之列。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黄凤音系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社员,父亲XX户籍系广西全州县,现为德保县华银铝业公司职工。黄凤音与XX于201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肖某于2013年8月31日出生。结婚后,黄凤音户口一直未转出,户籍仍留在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肖某的户口经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25日登记入户在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21号,该户籍登记基本情况为:户主为黄忠吉,妻黄彩玉,子黄义回,女黄凤音,外孙女肖某。其中,黄义回为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峒奇中屯二社约160亩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补偿费6672427.12元。2016年1月28日通过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扣除留下1500000元作预留用地办证款后,全社按人头244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21198.47元,而原告不在分配名单之列。原告因多次要求参加土地补偿费分配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母亲黄凤音为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成员,结婚时其选择落户原籍,以利于照顾父母及弟弟的日常生活,以及父母年老时的赡养等,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为社会公序良俗所提倡。原告肖某出生后,户籍便随其母亲,即具有二社成员资格,并于2013年10月25日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于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21号,因此,原告在2015年该社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故其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不分给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费份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中屯二社应分配给原告肖某本社土地征收补偿费相应同等的份额。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25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斯范

人民陪审员  杨 君

人民陪审员  吕加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农碧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