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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845号

周少波与李家声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84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少波,李家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845号原告周少波,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李家声,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周少波诉被告李家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我借款8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利息按年利率4倍计,承诺一个月还给我。逾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总是拖欠,未予偿还。现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生意周转向甲方贷8000元,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清,如逾期未还清以上款项,乙方愿意每天按2%利润补给甲方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等。但时至今日,被告无偿还原告欠款。

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可知,被告已实际收到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无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导致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约定被告的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但没约定利息,只是约定在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月按2%利率补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日止的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调整,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4年4月18日,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家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少波清偿欠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李家声实际还清欠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家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瑞光

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

人民陪审员  李嘉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