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212号原告刘兆斌,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贾东海,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姜丽,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斌诉被告贾东海、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兆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军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