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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212号

刘兆斌与贾东海、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兆斌,贾东海,姜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212号原告刘兆斌,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贾东海,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姜丽,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斌诉被告贾东海、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兆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军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