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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416号

吴鹏飞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鹏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416号

原告:吴鹏飞,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吴鹏飞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