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416号
原告:吴鹏飞,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吴鹏飞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