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98号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259X。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玮,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永久,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发均,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久、吴发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原告的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原告的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如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