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41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范广忠,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苗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