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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413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41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范广忠,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苗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