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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375号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李德洪,朱宏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75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迎宾街70、72、7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912278409。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德洪,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朱宏琼,女,汉族,1951年06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李德洪、朱宏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李德洪、朱宏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