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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949号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涂国华,刘彩霞,罗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949号

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珊、陈天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涂国华。

被告:刘彩霞。

被告:罗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涂国华、刘彩霞、罗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桂武

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