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特31号申请人王连军,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奈曼旗青龙山镇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职务: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连军与被申请人奈曼旗青龙山镇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确认案。该纠纷经青龙山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奈曼旗青龙山镇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前偿还申请人王连军借款本金550000元。
二、申请人王连军自愿放弃借款时约定的全部利息。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啸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