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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465号

姜运松与安庆市森源木质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运松,安庆市森源木质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姜运松,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庆市森源木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明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民终283号调解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森源木质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少  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自: